综合治税开展印花税自查补税
为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印花税征收管理,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,防范税收风险,市政府要求我市所有行政事业单位(含垂直管理单位)对2013年以来应纳印花税情况开展自查补税,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  一、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将2013年至2016年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、建筑施工合同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、购销合同、财产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金额进行统计,建立《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》,此登记簿单位留存。各单位于2017年12月6日前向市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《各年度应纳印花税统计表》
  二、自查期间所补交税款,仅课征滞纳金,不罚款。
  三、税款资金来源由市财政负担(不含垂直管理单位)。
  四、此项工作由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,地税部门负责业务指导,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。
  五、自2017年度起,应纳印花税由各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申报,凡未按规定办理印花税申报的由地税机关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